八仙塵爆事件判決出爐:八仙公司與旅遊業者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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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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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7日,八仙樂園發生塵爆事件,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最高法院今(26)日針對此事件做出3件指標性判決,認定八仙公司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指出旅遊業經營者應依《消保法》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此見解有望影響後續尚未確定的個人及團體訴訟判決結果。
最高法院列出以下5大理由支持八仙公司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消保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在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其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違反此規定而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受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責任適用於觀光遊樂業經營者,即便未提供不法服務行為或導致損害,也須在難以避免的損害事故中負責。
消保法的立法目的:為確保消費者及第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並保障遊樂業經營者對提供服務的指揮監督責任。因此,業者應對其提供的服務適用「服務安全欠缺責任規範」,即負連帶賠償責任。
保護弱勢消費者:消保法旨在保護缺乏專業知識、資訊、技術及經驗的消費者。因此,即便業者未直接收取活動對價或與消費者存在契約關係,只要消費者在外觀上認為業者提供了服務,業者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服務安全性欠缺:所謂欠缺服務安全性,指的是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一般人合理期待的服務安全,若發生超出其安全期待的異常危險,即屬服務安全欠缺。
活動區域屬於八仙樂園服務範圍:塵爆事件的活動區域位於八仙樂園最內側,與其他設施相連通,屬於八仙公司對外提供服務的園區範圍。且活動部分時間與樂園營業時間重疊,使消費者信賴八仙公司能確保活動安全性。
最高法院認為,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門票或午後優惠票與彩色派對票券組合商品,八仙公司均提供相關服務並獲取收益。因此,八仙公司應對塵爆事故負責。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觀光遊樂園是國民休閒生活的重要場所,消費者通常難以知悉八仙公司與瑞博公司之間的內部分工。此次塵爆事故雖非由八仙公司直接製造,但其較能監督、控制或預防,自然應該承擔消費者所受的不幸損害。
八仙公司對此表示訝異,認為最高法院的判決基礎事實與事實不符,將在更審中詳細說明事實,以期法院正確適用法令。
嘉公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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