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大生遭學弟輪流性侵 兩人坦承悔過達成和解,改判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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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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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女大生小花(化名)因好意讓學弟借宿,卻遭到兩名學弟輪流性侵,事後報警提告。台南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兩名學弟已認錯,並分別與小花達成和解,改判兩人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內容,五年前小花在台南某大學就讀,透過體育課認識了兩名學弟(以下稱學弟A、學弟B)。某次,學弟們相約唱歌,並邀請小花參加。結束後,小花與學弟A、學弟B及另一名男同學相約續攤,購買食物和烈酒回到小花的租屋處,邊吃邊玩。
學弟A詢問是否能借住,小花心想租屋處有沙發,便答應了。學弟B也表達了借住意願,小花同意並約定一人睡沙發、一人睡地板。
當晚,小花開始頭暈無力,便送走男同學後打算睡覺。然而,她發現學弟A躺在她的床上,過沒多久學弟B也躺了下來。小花因無力挪動兩人,只能夾在中間睡覺。
小花在半睡半醒間遭到學弟A觸碰隱私部位,雖然首次反抗成功,但因飲酒後頭暈無力,後來又遭學弟A強行侵犯。她無力反抗,過沒多久又被學弟B侵犯。事後,學弟B在學弟A的陪同下離開,小花昏睡過去。
隔天早上,小花詢問學弟A有無事要說,但未得到答覆,便將對方趕走。事後,兩人被起訴。台南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各判兩人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兩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台南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犯案後坦承犯行,並分別與小花達成和解,每人支付35萬元。小花願意給予緩刑,因此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兩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並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三場法治教育課程。
法律觀點:
本案涉及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1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考量被告認罪悔過並達成和解,符合《刑法》第59條的減刑條件,遂作出改判。緩刑期間,若被告表現良好,可避免實際服刑,但需履行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
此案提醒社會大眾,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尊重他人意願,違反者將面臨法律嚴懲。同時,受害者應勇敢報警,追求法律正義。
嘉公新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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